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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创建国家中心城市实现基本现代化”目标和“建设能量更大、实力更强、城乡更美、民生更爽的长沙”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逐步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富有长沙特色的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前端分流、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系统治理,创建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强制分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实施所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健全机制,系统运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协调、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支持、培育从事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龙头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服务外包引入专业公司参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竞争有序、运行高效、服务规范、富有活力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先粗后细,先易后难,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步伐,积极探索、科学选择适合长沙特点的分类模式。
(四)综合施策,分类减量。加强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各环节垃圾产生。加强垃圾分类分流处置,减少生活垃圾中转、焚烧和填埋处理。分年度对区县(市)下达生活垃圾减(控)量目标,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减量。
(五)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加强宣传,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习惯。强化全社会垃圾分类习惯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培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减量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以2017年各区县(市)进入垃圾中转场(填埋场)的年度生活垃圾(总)量为基数,综合考虑部分涨幅因素,下达2018年分类减(控)量任务指标,后续分年度、分区县(市)合理下达分类减(控)量任务指标。从2018年起,通过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使全市每年生活垃圾自然增量与分类减量基本持平。到2020年,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四、工作举措
(一)加快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1.推行“四分法”分类模式。居住区域以及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宾馆酒店等机构一般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含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垃圾、果蔬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车站、广场、公园、城市干道、体育场馆、商场等公共区域,根据垃圾产生源实际情况确定分类模式。
2.逐步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
推行分类投放。全市统一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范要求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垃圾产生者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将产生的垃圾投入相应垃圾容器,或者按照有关企业设置的回收箱分类投放,或通过预约上门方式投放。
推行分类收集。各区县(市)要新建或改造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明确分类收集主体,实行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集方式,积极探索“垃圾不落地”模式。
推行分类运输。全面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标志明显、具备直运功能、全密封压缩、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对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实行分类运输,严禁混装混运。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由区县(市)政府通过服务外包或明确相关运营单位实行分收分运。其它垃圾仍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
推行分类处理。有害垃圾处理:由各区县(市)负责,通过服务外包委托有资质企业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至市危废处理中心处置,处置费用由区县(市)财政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可回收物处理:由区县(市)负责,通过服务外包委托有资质企业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至相关资源回收利用中心进行资源化利用。易腐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由有关运营单位统一收运处置或就地就近处置。其它垃圾处理:按现行环卫体系处理。试点装修垃圾和大型农贸市场果蔬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由各区县(市)按照就地就近或定点的原则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3.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手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设置规范等由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部门另行制订。
4.率先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起,市、区县(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要率先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
5.深入推进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前期已列入试点的10个街道57个社区要全面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8年,各区县试点范围覆盖面不少于30%。
(二)实施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计费管理,以经济杠杆促减量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计费管理。市财政统筹考虑2018年价格自然调整并参考历年垃圾量增幅情况,足额安排2018年垃圾处理经费预算。
各区县垃圾处理年度总量高于减(控)量目标任务的部分,按阶梯向市财政缴纳分类控制费;少于减(控)量目标任务的部分,由市财政对相关区县予以奖补。阶梯计费管理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制定;浏阳市、宁乡市参照实施。
(三)通过分类试点、服务外包、前端分流等多措并举促减量
1.试行装修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先期在芙蓉区开展装修垃圾分类处置试点,后段逐步推开。
2.试行农贸水果市场果蔬垃圾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易腐有机垃圾集中回收综合处理,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农贸水果市场、园林绿化单位就近建设处理设施。先期在长沙县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试点,后段逐步在全市日产量5吨以上大型农贸市场和园林绿化垃圾产生单位推开。
3.各区县(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对辖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全面推进餐厨垃圾全覆盖收运和无害化处理。2017年全面落实中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全覆盖收运处置。
5.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纯农村地区要加大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力度,逐步实现农村可就地综合处理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不进入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6.加强前端减量引导。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生产制造、服务行业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行净菜进城,倡导低碳生活,多渠道、多举措减少商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垃圾产生量。
(四)加快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以末端处置引导前端分类
“十三五”期间,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功能布局以及新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项目选址,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集垃圾焚烧、易腐垃圾综合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为一体的垃圾分类协同处理项目。各区县(市)按照“市级统筹、区县(市)实施”的原则,采用新建、改造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加快规划建设与本区县(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相匹配的“分类站点”及其终端设施。近期,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区县垃圾分类减(控)量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提质改造老旧垃圾站,适应分类要求,同时加快农贸市场果蔬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厨余垃圾等分类分流处置设施规划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成立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在市固废管理处加挂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牌子,专项编制问题由市编办研究。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配备相应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设施等条件,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加强法规政策支撑。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制订出台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加快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和出台有关生活垃圾分类配套制度规范。
(三)加强财政保障。市财政要足额安排预算,在预期增量垃圾的处理经费预算中,按照阶梯计费管理办法,统筹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垃圾分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垃圾分类设施经费、试点工作奖补经费、工作经费、宣传教育经费和考核奖励经费。
(四)广泛宣传引导。市级统筹实施全市性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倡导“有害先分开、能卖拿去卖、干湿两分离、长沙更美丽”。各区县(市)分区域、分层级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加强中小学环保科普教育,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活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培训。建设市、区县(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地。积极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绿色账户”网络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正确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积极探索“社区 志愿者”等模式,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深入开展社会宣传,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社区课堂、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公众参与度。
(五)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对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违规投放、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执法整治,对随意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六)强化督查考核。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对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逐步将垃圾分类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个人的信用挂钩。
六、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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