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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3


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经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阳春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春府办复〔2019〕73号),同意调整阳春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户调整为13元/户/月(含32个胶袋);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整为150元/月;

(三)酒店、宾馆、车站、学校、工厂、医院、商场、超市、修理厂(场)等调整为10元/桶/日(一桶以240l垃圾桶衡量,不足半桶按半桶收费,超过半桶不足一桶按一桶收费,下同);

(四)个体工商户、商店、汽车或摩托车以及其他维修店、批发商店、理发店、美容院、小食店、露天大排档等调整为25-35元/月(经营场所30㎡以内,含30㎡的按25元/月计收;30㎡以上的按35元/月计收),日产生垃圾量多的按桶计收;

(五)市场垃圾为15元/桶/日;

(六)建筑垃圾为10元/桶/日;

(七)临时摊档为2元/日(不定期经营的);

(八)小摊档、水果档为20元/月。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定额收费的单位或住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按月代收或上门按月收取;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能够按产生量计费(元/桶/日)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对产生垃圾的单位(用户)核定垃圾产生量(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活垃圾委托清运协议》,按相应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每月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由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按月代收或上门按月收取。

 

 

 

阳春市环境卫生管理站

2019年4月3日 


来源:阳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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